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3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對犯販賣、製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劉文彪公開開庭宣判並執行死刑。劉文彪在宣判後大呼冤枉,並稱有重大立功舉報。隨即,法院暫停執行程序,並報上級法院及出庭檢察機關核實。5月24日,惠州中院就此事回應稱:對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點,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辦成鐵案,才能夠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5月25日《京華時報》)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在執行時,發現“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執行的法院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劉文彪在臨刑前,稱自己只是受雇於李某,並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出資、指揮制毒。並稱有另外兩人制販毒品、非法持有槍支的重大舉報立功材料。只要他真正能提交有價值的線索以及相關材料,就符合暫停執行死刑的條件,惠州中院暫停執行死刑是於法有據。
  不僅如此,惠州中院暫停執行死刑的做法,體現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法律的尊重,對歷史的負責任,人死不能複活,萬一錯誤執行,生命就不可逆轉,而司法的創傷永遠無法彌補。但是,遺憾的是,“刀下留人”的事情極為罕見,諸多蒙冤的死囚卻沒有這個幸運,正如《北京青年報》評論指出“河北人聶樹斌、內蒙古人呼格吉勒圖等人就沒有這樣幸運,他們的喊冤未能引起檢方和法院的足夠重視,被“果斷”執行死刑,多年後真凶現身之時,他們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無出頭之日。”
  要讓每一聲“臨刑喊冤”得到足夠的重視,恐怕我們不能停留在對惠州中院人性化司法和對尊重生命權的贊美上,而應當思考在制度上如何進一步完善死刑制度。死刑是最殘忍的一種刑罰,涉及到對生命權的剝奪,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雖然在我們國家,死刑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但對其判處與執行必須執行最嚴格的標準。近些年來,我們國家對於死刑制度是越來越完善,在死刑的證據標準上,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在審判上,有一審、二審和死刑覆核程序,在執行上,有暫停執行制度,也有檢察官臨場監督制度。不過,美中不足的,在死刑執行上,仍然是由負責審判的法院來執行。
  由法院來執行死刑,自然更為便利,但有將暫停死刑制度“架空”的風險。有期徒刑的執行是由監獄來執行,法院進行審判,是一種異體執行。但是,死刑既由法院來審判,又由法院來執行,可謂是一種同體執行。這裡存在的風險是,如果法院暫停執行死刑,那就可能是對前面法院審判的一種否定,如果案件得以改判,那可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所以,如果執行人員沒有秉著對生命尊重等的高度的責任感,很容易對臨死喊冤視而不見,或者視為無理取鬧,進而草率地執行死刑,死刑暫停製度就不能發揮其糾正冤案的作用。
  因此,要讓每一聲“臨刑喊冤”得到足夠的重視,除了加強執行人員對於生命的尊重,對於法律尊重的意識,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進行完善,將死刑交由中立的機關進行執行,如此,中立的機關在出現法定的情形之時,就更能積極地暫停執行,上報最高法院,從而更加慎重地執行死刑,避免更多的冤假錯案。
  文/楊濤  (原標題:要讓每一聲“臨刑喊冤”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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